青岛心理咨询:神经症

晨曦小编 | 点击:357 | 2018-11-04 20:02:25
青岛心理咨询师为您解读好文:
神经症neurosis
指一种精神病原的疾病,其症状为根源于主体童年历史之精神冲突的象征性表现,并且构成欲望与防御之间的妥协。
神经症一词的范围有所改变;在今日,当神经症一词单独使用时,人们倾向保留它以表示可被归类为强迫[观念]型神经症、歇斯底里以及恐惧型神经症的一些临床形式。疾病分类因此区分神经症、精神病、倒错、身心症。而所谓“现实型神经症”、“创伤型神经症”、“性格型神经症”等疾病,在疾病分类上的定位则仍有争议。
神经症一词应是由威廉?库伦(William Cullen,苏格兰医师)在1777年出版的医学论著《行医要略》中首度提出。这部论文的第二部分——标题为《神经症或神经疾病》——不仅论及心神疾病或“巅狂“(vésanies),亦论及消化不良、心悸、绞痛、疑病症及歇斯底里。
19世纪时,如以下描述的一系列疾病一贯被归类为神经症:
a)人们认定这些疾病具有一个确切的器官位置(这是“消化性神经症”、“心脏神经症”、“胃神经症”等词的由来);或者,在歇斯底里及疑病症的例子上,人们假设有一个器官位置(就歇斯底里而言,如:子宫、消化道);
b)这些疾病是机能性疾病,亦即在相关器官上,“既无发炎,其结构亦无损伤”;
c)它们被视为神经系统的疾病。
就词汇内涵而言,19世纪的神经症概念应较接近现代观念中的身心症疾病以及器官神经症的观念。但就疾病分类的范围而言,这个词汇在当时涵盖了今日分散在以下三个领域的疾病:神经症(如歇斯底里);身心症(神经衰弱、消化性疾病);神经学(癫痫、帕金森症)。
分析19 世纪末神经症观念的转变,需要广泛的历史考查,更何况此一演变因国家而异,因此无法在此——详述。为了有一个大致概念,我们只能说,大部分论者在当时似乎也都感受到,收录在神经症标签下的疾病具有南辕北辙的特征(α)。
逐渐地,由此大杂绘中区分出一些可以合理假设神经系统确实受损的疾病(癫痫、帕金森症、舞蹈病)……。
另一方面,在心神疾病与神经症之间不断变易的分界上,神经症倾向兼并一些仍被某些学者们归类为“精神病”、“疯狂”或“妄想”的临床病情(强迫[观念]症与恐惧症)。
皮耶?贾内(Pierre Janet)的立场,见证了上个世纪末此一演变在法国的结果;贾内主要区分两大类神经症:歇斯底里与精神衰弱(后者与佛洛伊德所谓的强迫[观念]型神经症大致重叠)。
*:佛洛伊德在当时(1895-1900)的看法如何?他似乎在德语系精神医学界中找到临床观点上相对较确定的精神病与神经症之区分。如果我们对他措词上一些极罕见的犹疑略而不论,他以这两个名称所指称的疾病,直到今天都仍如此被归类。
但佛洛伊德所关心的,主要并非在于界定神经症与精神病,而是在于凸显这一系列疾病的精神起源机制。因此他将分类的主轴置于现实型神经症——其病因是性的身体功能失常——以及精神神经症——其决定性因素为精神冲突——之间。后一群组,或“防御型精神神经症”群组,包括神经症(如歇斯底里)以及有时亦称为“防御型精神病”之精神病(如妄想、症)。
在同一面向上,佛洛伊德后续曾力倡自恋型精神神经症(或自恋型神经症)一词,以指称当时精神医学定义为精神病的疾病。但最后他仍采取一般的精神医学分类,自恋型神经症则保留用于仅指躁郁症。最后要提到,佛洛伊德很早便清楚地区分神经症与倒错的范畴。
我们可以概要列出以下图表,以表示神经症的概念就范围而言在精神分析疾病分类中的演变:
1915 现实型神经症 精神神经症
传会型 自恋型
1924 现实型神经症 神经症 自恋型神经症 精神病
当代的分类 身心症 神经症 精神病
躁郁症 妄想症、神经分裂
即使神经症群组之内的次分类可能因不同论者而异(例如,恐惧症可能被附属于歇斯底里或被认为是一个特定疾病),但关于神经症症候群的临床界定,目前已有相当广泛的共识。当代临床上对于“边缘症”的认可,就某个意义而言,证实了神经症至少作为一个相当独立明确的范畴应被认可。我们可以说,精神分析思想与大多数精神医学学派所采用的临床界定大致一致。关于神经症观念“内涵”上的定义,理论上可从症状学层面——指若干特征的聚合,这些特征使神经症症状得以与精神病或倒错的症状区分——或结构层面来设想。
实际上,若不自限于仅作一种单纯的程度区分(如“重度”障碍与“轻度”障碍之别),大部分精神医学中所尝试的定义,均摆荡于上述两个层面之间。例如,我们可以引据最近出版的一本精神医学手册中的定义:神经症的临床形貌特征是:
a)具有神经症症状。这是一些举止、感觉或观念上的障碍,它们显现出一种对抗焦虑的防御,且对此内部冲突而言,它们构成了一种妥协,藉由此种妥协,主体能够在神经症位态中获取一定利益(神经症的二级获利);
b)自我的神经症特征。自我无法从自身角色的认同中找到与他人的良好关系以及足够的内部平衡。
*:若从概念内涵的角度尝试建立临床上析离出的神经症之特殊性,此项任务便倾向与精神分析理论本身混淆;因为精神分析理论的建立,基本上即有如一种神经症冲突与其模式的理论。
精神病、倒错与神经症等结构之间的区分很难说已经确立。这是为何我们对神经症的定义不可避免地有过于广泛的危险,因为此一定义,至少部分地,亦可被应用于倒错与精神病之上。
(α)例如艾森非尔德(A. Axenfeld):“神经症整个类别的建立是基于一个负面构想;它的产生是在病理解剖学——其任务在于以器官衰变来解释疾病——遭遇到若干无法解释其原则的病变状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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