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心理咨询:罪恶感senseof guilt, guilt feeling

晨曦小编 | 点击:66 | 2018-11-19 19:06:06
青岛心理咨询师为您解读好文:
罪恶感senseof guilt, guilt feeling
用于精神分析时,该词具有十分广泛的意义。
它可以表示继主体认为应受谴责的一个行为之后所产生的情感状态,但主体所持的理由则可有不同程度的适当性(罪犯的内疚,或表面上荒谬的自责)。或者表示一种对于自身不值的模糊感觉,而与主体可能自责的某个明确行为无关。
此外,它被分析假设为无意识的动机系统,可说明失败行为、犯罪行为、与主体加诸自身的苦痛等。
就最后这个意义而言,需有所保留地使用感觉一词,因为主体在意识经验层面上可能并未感到有所罪责。
罪恶感最早主要出现于强迫[观念]型神经症,其形式为自责、主体内心交战的强迫意念——因对他而言,这些意念显得应受谴责——以及伴随着保护措施本身而来的愧疚。
就这个层面而言,我们已可察觉罪恶感是部分属于无意识,因为当中运作之欲望(主要为侵略的欲望)的真实性质并不为主体所知。
由精神分析对忧郁症的研究,应可得出一种更周延的罪恶感理论。我们知道此种疾病主要的特征为自责、自我贬抑、以及可能导致自杀的自我惩罚倾向。佛洛伊德指出,此处涉及一种真正的自我分裂——分裂为控诉者(超我)与被指控者——此分裂本身则是相互主体关系之内在化过程的结果:“……自责乃针对一爱恋对象的谴责,它们由爱恋对象翻转到自己的自我上……[忧郁症患者]的怨诉实为一些控诉”。
这个超我观念的提出,应促使佛洛伊德认为罪恶感在防御冲突中担当更广泛的角色。早在《哀悼与忧郁》一文中,他便已认识到:“……在此,由自我分裂出来的批评审级,在其他情况下同样也可以展现其独立性……”。在《自我与“它”》一书专门讨论“……自我之依赖关系”的第五章中,佛洛伊德致力于区分罪恶感的不同形态,包括其正常形式一直到它在全部精神病态结构的表现。
实际上,成为一种对自我之批评与惩罚审级的超我分化,在精神装置中引入罪恶感,犹如一种系统之间的关系:“罪恶感是自我当中对应于[超我的]这个批评的知觉”。
在这个角度上,“无意识罪恶感”这个用语,比当它指称一种无意识地被引起的感觉时,具有更根本的意义:此时,是超我对自我的关系可能为无意识,并由一些主观效应转译出来,但其中——就极端的例子而言——将不会被感到有任何罪恶感。如此,在某些罪犯身上,“……我们可以指出有强烈的罪恶感,并且在犯下罪行之前便已经存在。罪恶感并非罪行的结果,而是其动机,仿佛主体觉得能够将此无意识罪恶感挂系到某件真实、当前的事物上,就是一种解脱”。
佛洛伊德并未忽略无意识罪恶感这种说法的悸谬。在这个意义上,他曾坦承惩罚的需求一语可能更适当。但我们应注意,后者若就其极端意义而言,是指一种倾向毁灭主体的力量,或许无法被化约为系统之间的紧张关系。而罪恶感,无论有无意识,均可化约为同一种拓扑论关系:自我与超我的关系,此关系本身则是伊底帕斯情结的遗骸:“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一般而言,罪恶感中绝大部分应为无意识,因为道德意识(Gewissen)的建立与伊底帕斯情结有密切的关系,而后者是属于无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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